一、先说清楚状态:草案,尚未通过
2026 年 6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全文同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30 日)。需要反复强调的是:这是一审草案,尚未通过,更未施行。
状态提示:草案条款不得作为投标、评标或处理争议的依据。现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继续有效,日常工作一律按现行法执行。本文所有条文序号均指草案条号。
公开征求意见是立法必经环节,后续还有继续审议、修改与表决通过的过程,条款内容可能与当前文本不同。关注修法的意义在于提前理解监管取向,而不是提前适用新规则。
对投标人与招标人,正确的姿势是双轨:手里执行现行法,眼里盯住草案走向,把草案释放的信号当作合规投入方向的参考。
二、看点一:公平竞争保障写得更细
草案第六条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并列写明;第七条进一步列出禁止清单: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主体参加投标,不得违法限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更具信号意义的是第七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此前施行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在部门规章层面先行,草案拟将其要求上升到法律层级。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地域限定、规模歧视类的不合理条件将有更硬的法律武器可以对照,异议与投诉的支撑链条更完整。
三、看点二:全流程电子化与大数据监管
草案第八条是信息化专条:国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应用,加强大数据监管,制定实施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统一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意味着平台割裂、规则不一的现状有望收敛,跨平台数据比对将更顺畅。对投标人最直接的影响是:投标行为全面数据化,围标串标类异常特征(如投标文件雷同、报价规律性聚集、同一设备或 IP 批量投标)更容易被大数据识别。
注意:电子化不是形式转换,是留痕密度的质变。投标文件编制、保证金缴纳、解密报价各环节的时间戳与操作记录都将成为可追溯数据,合规要做在每一次点击之前。
四、看点三:招标条件与文件设置
草案对招标端的约束集中在三处:招标条件与资格、文件内容、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约束。梳理下来是一条清晰的主线——让条件回到项目需要,让信息提前公开,让资金约束前置。
| 草案要点 | 方向 | 对投标人的意义 |
|---|---|---|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计划 | 信息提前公开 | 更早获取项目线索、准备更充分 |
| 资格条件不得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入口公平 | 异议投诉对照更直接 |
| 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生产供应者 | 排斥定向设置 | 技术参数倾向性有法可依去质疑 |
| 合理设置绿色低碳、安全生产等要求 | 需求导向 | 投标文件对应能力要提前储备 |
|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约束与资金落实载明 | 资金前置 | 关注项目资金来源真实性 |
草案还保留并细化了招标代理相关条款: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具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代理市场的独立性取向与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暂行办法同向。
五、对投标人与招标人的提示
投标人的近期动作:按现行法编制文件,同时把草案释放的三个信号纳入投标策略——数据留痕习惯养成、区域与规模类限制条件的异议准备、绿色低碳与安全生产相关业绩的持续积累。
招标人的近期动作:招标文件审查继续对照现行法与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把「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全生命周期成本」这类草案方向当作文件质量的自我加压项,等修法通过时文件模板可平滑衔接。
说明:本文为立法动态解读,不构成对修法结果的预测。草案最终通过与否、条文如何调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结果为准。
修法进程本身值得持续跟踪:从一审到通过通常会经历多轮审议与意见吸纳,通过后还将配套实施条例与电子招标投标规则的同步修订,届时我们会第一时间解读与现行做法的衔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