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释的定位与施行时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以法释〔2026〕12号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是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的现行依据。
解释围绕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价款结算、工程质量、优先受偿等施工企业高频争点逐条给出规则,与此前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配合适用;新旧规则的衔接以案件适用的法律与司法解释时点为准。
施工企业用这条解释,重点不在背条文,而在把条文翻译成投标、签约、履约、结算四个阶段的动作,让每个阶段的行为经得起日后诉讼的检验:投标阶段守住程序干净,签约阶段写清风险分担,履约阶段留全证据,结算阶段盯住时限,四段动作连起来就是解释的日常用法。
| 条文 | 规则要点 | 企业动作 |
|---|---|---|
| 第一条 | 起诉时不再属必须招标的,不以未招标认定无效 | 核对项目招标范围时点 |
| 第三条 | 出借资质的合同无效 | 严控证照外借与挂靠 |
| 第六条 | 转包违法分包的参照处理 | 分包合同与现场台账一致 |
| 第九条 | 固定价原则不予调整(另有约定除外) | 价格风险条款写进合同 |
| 第十三条 | 审计结论确定价款的限制 | 约定结算期限与送审机制 |
| 第十四条 | 质保金以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 | 退场结算同步确认基数 |
表中的条文序号出自解释文本本身,项目个案适用哪一条,仍要结合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与在案证据判断;清单化的对照表便于投标与法务部门共用一套语言。
二、合同效力:未招标、谈判与串标
解释第一条给出宽严相济的口径: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订立合同,但起诉时该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法院不单纯以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避免一概否定履行价值。
第二条针对定标前的实质性谈判: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就工程范围、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另行谈判并使该投标人中标,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合同的,相关效力认定按解释规则处理,投标阶段的沟通留痕十分重要。
对施工企业的启示是投标动作要干净:答疑、澄清、补充协议的往来全部走书面,避免出现会被认定为实质性谈判的记录,中标后再谈条件的窗口比想象中窄。
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白做:解释确立的大方向是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施工企业的核心任务从避免无效转向保证质量合格与证据完整,这也是全部结算条款的底层逻辑。
三、资质出借与借用资质结算
第三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相应合同无效;主张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出借资质在经济上失去意义,在法律上还要承担工程质量与管理责任。
第四条处理借用资质人以被借用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结算路径: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人可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若借用资质人举证证明发包人明知或应知借用情形,则由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责任在发包人、被借用企业与借用方之间重新分配,各方角色与举证责任随之改变。
| 争议类型 | 关键证据 | 举证落点 |
|---|---|---|
| 借用资质结算 | 合同订立过程与知情情况 | 发包人是否明知 |
| 表见代理 | 印章、授权与款项流向 |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
| 转包违法分包 | 分包合同、进场与付款记录 | 实际施工主体 |
| 农民工工资 | 用工台账与工资发放记录 | 总包分包支付链条 |
第五条把借用资质情形下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纳入表见代理框架,符合民法典表见代理规则的,由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用章、项目部账户与授权文件的管理因此直接对应真金白银的风险。
四、转包违法分包与代位权
第六条对违反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规定的情形给出处理规则,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参照相应规则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的路径被进一步明确,发包人与总包的对抗格局也随之变化。
第七条打通代位权通道:借用资质人、实际施工人可以就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依法主张代位,债权保全从合同相对性中打开缺口,对总包的到期应收款形成多头主张的可能。
施工企业防范的抓手是分包管理:分包合同备案、进场人员与机械台账、材料款与工资的支付链条、现场管理指令的下达主体,五类记录相互印证,才能证明自己是真转管还是被认定为转包。
对被追索的一方,抗辩同样有章法:围绕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价款是否到期、自己是否为适格被告组织证据;对实际施工人主张的价款,核对合同效力、计价依据与已付款项,把结算口径先算清再谈责任分配。
五、价款结算:固定价、审计与计价标准
第九条明确固定价格结算的规则:当事人以约定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价格风险条款的地位因此更加突出。
第十条处理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对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合同订立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折算,未完部分与已完部分的切分是争点。
第十一条把民法典关于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约定的含义展开,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与结算方法都属参照范围,签约时笼统写按实结算的合同,争议时会被拆解成一堆待认定的空缺。
第十三条对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价款的约定设限: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的,承包人可主张相应后果,合理期限无约定时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未约定审计的发包人不得单方援引审计定价。
结算实务的应对是双向的:既要争取在合同中写明结算时限、送审资料与逾期后果,也要保存竣工结算文件的签收证据,一年的最长期限从提交之日起算,签收日期就是自己的保护线。
六、质量保证金与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统一质保金口径: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主张预留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法院支持,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未完工的,以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
质保金的基数与起算点直接影响资金回收节奏,退场结算文件要写明基数、比例与返还节点,退场后长期不办结算的,质保金与尾款会一起拖入诉讼周期。
第二十条处理优先受偿的特殊情形: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支持,优先受偿的标的从工程本体延伸到替代性给付。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仍受法定期限与范围约束,承包人应在履约过程中持续跟踪发包人的支付能力与工程处置动向,发现风险苗头及时主张权利,期限经过后的补救空间十分有限。
七、诉讼应对与企业动作
把解释落到日常,企业先建三本台账:合同与补充协议台账(含招标过程文件)、结算与付款台账(送审、审核、已付、欠付逐笔登记)、签证变更与索赔台账(发生、报批、确认状态),诉讼时证据按台账调取。
争议发生后的动作按顺序走:先发函对账锁定双方口径,再评估工程质量与工期证据,最后决定诉前保全与诉讼请求的组合;仓促起诉而结算基础不清的,往往要靠造价鉴定补课,周期成倍拉长。
解释(二)施行后,合同模板、分包模板与结算流程应做一次对照修订,把固定价风险、审计条款、质保金基数等规则固化进标准文本,新项目一律走修订版,存量项目在结算时补充书面确认。
注意:固定价合同的价格风险条款要在签约时明确,解释对固定价的原则性保护以当事人另有约定为例外,风险分担写清楚才有调整空间。
严禁:严禁出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承揽工程;严禁以签证确认以外的方式默许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在结算文件签收后不跟踪审核期限放任时效经过。